存款保险制度即将破茧而出 有望撬动金融改革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由于我国传统和当代继受大陆法系文化以制定法为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很大的趋同性,故实务中多运用德国法学方法,然由于我国处于工业化后期进入信息化时代,国家处于剧烈变革时期,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故法官遇到复杂疑难案件使用利益衡量方法已为必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实现司法裁判的妥当性。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中有很大的可能性被遵守和执行。
他还认为日本法对美国法的继受并非仅仅在于功利主义的性格,而是日本传统思维观的强化。而按照能川善久的理解,德国议论理论是在对传统法解释方法论包容模式的批判中展开的。这种情形,恰似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于实际生活毫无实益。为此,如何在意识到日本民法全体整合性上回避不同场合的评价矛盾,就有必要探讨围绕宏观上的法体系理论。而概念法学无视法解释学的实践性,认为仅须以纯粹的逻辑分析方法加以认识,即为已足。
但是,德国的法律欠缺补充论,存在的是必须作为实现立法者计划那样进行补充的标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29]这与理解日本的法律欠缺有很大不同。[10]〔德〕莱因荷德.齐佩里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5页。
而且,这种法教义学理论并非仅仅是整理、记述而已,还兼顾法的发现功能。对德国比较热衷研究的法欠缺论日本研究的并不很多,即使有的话所持观点与德国也有很大差别。[10]秩序化的权属位阶结构(StufenbauderKompetenzen)正是合理构筑法秩序的依据。虽然从议论理论学说系谱来看两国的观点没有多大渊源的区别,但是,各自批判对象的内容上显然有着很大区别。
耶林又于1884年以游戏笔法,发表《法学戏论》,嘲讽当时的法学者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而忘却法律对实际社会生活所负使命。当针对系争案件是否应归于某一法律概念产生疑问时,将属于概念外延(仍在可能的字义范围内)的有待判断的该案件,与某一规范可以毫无疑义加以掌握、属于概念核心的案例加以比较,然后在一定的观点下判断有待判断的案件与这些典型案件的偏离是否重大,是否该同等评价,以决定是否归于该法律概念中而适用该规范。
[3](二)自由法学[4]所谓自由法学,系因爱尔里希的著作《法的自由发现与自由法学》而得名。因此,由于反对概念法学,利益法学被归入自由法运动。若法院普遍釆用利益衡量方法,追求个案实质正义,疏于法的形式正义要求,则利于实现裁判的妥当性,但可能造成恣意滥行,司法公信力降低,甚至助涨公众反法治心理。再者,对于法原理、法制度相关的议论是流动的,乃至是完全柔软的。
故解释法律,必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解释之出发点,始能得其要领。[2]本节内容主要是梁慧星依据碧海纯一编:《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其认为,立法和法律适用一切活动,均系评价性的过程,法官在价值导向原则之下,遇有法律漏洞时,应寻找与待决案件相类似的法定案型,并以该案型的法律规定为裁判依据。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它忽略了个案的特殊性,也有可能与对个案正义的需要发生抵触。
如果相关的法律欠缺事项在立法者的计划中没有明确,或者立法者对于制定规定明确表明否定场合,法官当然没有法创造的权能(即法外续造),仅仅承认在依据法伦理、交易安全、事物性质等特殊理由时才有这种权能。但是,这种法教义学式的法理论被德国比较法学者认为是过分的和过剩的,并且离开了原本的文脉和射程独自行进也是其特征,从而使得法素材复杂化造成问题处理困难。
法国的科学学派的形成,在时间上与德国的自由法学对概念法学的批判大体同时,因此科学学派也被认为属于自由法运动,甚至也被称为自由法学派。(四)利益法学[6]利益法学的倡导者赫克(PhilippHeck1858—1943),其主要学术活动在1902—1937年,时值旧法学向新法学的转换期,所提倡的利益法学对于法学现代化的完成,起了重大作用。
4.利益法学与其他学说的区别赫克认为,他所倡导的利益法学与其他学说的区别在于,利益法学运用利益概念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概念作为方法论上的辅助概念。德国的法律欠缺论是对法官裁量权予以限制的理论,日本的法律欠缺论则是对法官的裁量权作了进一步扩张。(1)作为解释范畴的类型比较。对于作为法律上各种命令的基础的诸生活利益、生活理想,必须依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从民主社会的合意原则出发,齐佩里乌斯认为多数人中具有公认力的正义观念应当是法律解释的准则,无论是作为民意代表的议会还是解决民众利益纠纷的法官都以此为圭臬。[7]本节参考了雷磊《开放社会中的个案公正——齐佩里乌斯法学方法探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2年2期,第28—35页。
但这些规则虽然适合于理性商谈,却不适合法院的程序。[30]一首先,在日本如果被认为是法律欠缺的场合就承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不受拘束地进行裁判,其意味着日本的法律欠缺论仅仅是为了法官自由地进行造法的理论。
自由法学的基本观点可归结如下:其一,在国家法律之外认有自由法之存在,此自由法类似于自然法,但自由法之内容因时事而变化,因此异于亘古不变的自然法。即使对法解释、法欠缺补充的各阶段加以区分,但解释和补充并非完全不同作业。
二围绕立法者意思的理论也有很大差别。碧海纯一先生认为,从耶林《罗马法的精神》中可以发现,作者并不是把法视为与该社会、文化的背景脱离的东西,而是将法作为活社会的一个不可分的侧面予以把握的态度。
对正义问题解决通常是在有关正义的法感与对概念结构理性运用的互动中展开的。由于我国传统和当代继受大陆法系文化以制定法为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很大的趋同性,故实务中多运用德国法学方法,然由于我国处于工业化后期进入信息化时代,国家处于剧烈变革时期,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故法官遇到复杂疑难案件使用利益衡量方法已为必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实现司法裁判的妥当性。再者,这种出发点在根据判例形成法的体系化以及控制中也基本上得到维持。[12]RobertAlexy.TheArgumentfromInjustice—AReplytoLegalPositivism.Trans.byBonnicLitschewokiPaulsonandStanleyL.Paulson,England:ClarendonPress,2002:86.[13]〔德〕莱因荷德.齐佩里乌斯.法学导论〔M〕金振豹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3.[14]〔德〕莱因荷德.齐佩里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6页。
法院的判决,包括不公正的判决,也产生法律约束力,这在合乎理性的商谈中完全不可能。其三,从属的命令补充。
另一方面,在日本的民法学中德国式的类型思考以判例研究,以及由此出发的理论构成的形式广泛地开展着。有什么样的法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裁判方法。
[11]或首如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所言,抽象法律概念破坏并瓦解生活的整体性。如果说,概念法学追求法的安定性价值,因而坚持严格解释,而自由法学追求妥当性价值,因而主张自由裁量的话,则利益法学企图兼顾安定性和妥当性两种价值,因而主张两者的折衷与协调,亦即严格解释与自由裁量的结合。
法律是民族精神之产物,因民族的成长而成长,因民族的强大而强大,也因民族的灭亡而消灭。至于作为解释活动的类型化案例比较与其他解释标准间的关系,齐佩里乌斯只是提及:前者只能在逻辑上可能的范围(体系解释)与可能的语义范围(语义解释)内,依照所涉及的法律规则的目的(目的解释)来进行,以确定同等评价的标准。法之中一方面要求普遍秩序的安定性,另一方面要求适应时代新的发展的进化性,此安定性和进化性两要求相互对立,如何协调这二者,是法学的根本课题,成文法规本身具有固定化的自然倾向,在适用法规时,如何协调安定性和进化性这两种对立的价值,法院判例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德国的法律欠缺补充论,存在的是必须作为实现立法者计划那样进行补充的标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疑难案件,在什么情况下釆用德国法学方法,什么情况下适用日本民法解释学方法并无定论,法学界相关理论赤贫,实务界一些法官自然显得鲁莽。爱氏在该著作中,批判概念法学的成文法至上主义和法典完美无缺等观念,强调法律每因立法者的疏忽而未预见,或因情势变更而必然发生许多漏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成为法国的概念法学的理论上的根据。[4]本节内容主要是梁慧星依据碧海纯一编:《法学的理论与实践》。
即使正义问题在法哲学的层面争论不休且没有定论,当法学家们转战方法论领域后,问题的实质仍然没有得到消解。其二,法院判例适应时代的要求,创造了诸如权利滥用的禁止、无生物责任等新的法理和判例法制度。
最新留言